深圳拟立法规范外文公示语

2026-03-22 2 来源:深圳特区报

针对公共场所英文标识拼写错误、翻译不当、中式英语等问题,深圳将以特区立法形式对外文公示语使用和管理加强规范。近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

据悉,深圳在2013年已制定外文公示语领域全国首部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示语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此次立法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外文公示语的设置和使用予以进一步规范,旨在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0条,立法定义的“外文公示语”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公共场所使用的向公众提示场所名称、导引、设施用途和行为指示等信息的中文对应的外文译文。其中,公共场所区分为应当设置场所和鼓励设置场所。应当设置场所主要包括出入境口岸、城市道路、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外政务服务窗口等具有较强公共属性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场所。划分场所范围意在构建必要的外文语言环境,尽量避免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公交站台上的外文公示语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应当设置场所设置外文公示语实行备案制,对鼓励设置场所不要求备案。设置单位应当在外文公示语首次设置或者变更设置前二十日内向区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备案,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只做形式审查,材料完备即予以备案。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收取备案材料。

在内容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场所公示语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且规范汉字应当居于显著位置,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作为公示语。外文公示语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译写规范。没有译写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参照通常的外文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外文公示语译写规范和常用译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外文公示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规范设置、使用外文公示语提供查询和指引服务,组建专家顾问队伍对外文公示语的设置、使用和监督管理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建立年度外文公示语专项报告制度,同时鼓励公众通过外文公示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纠错、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和在深外籍人员参加外文公示语志愿服务活动。

此次意见征集将截至4月17日,市民可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了解详情、提交建议。

(文/图: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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